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上訴人中華聖教明教院法定代理人 顏來明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586,642元【計算式:(返還土地部分:高雄市○○區○○○段○○○○○○○○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00元/㎡×占用土地面積7,364㎡=1,472,800元)+(起訴前回溯5年租金部分:113,842元)=1,586,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提起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上訴,命補費部分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