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7號聲請人 黃振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傑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利息日期空白,請陳明各筆利息起算及提示日。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7號聲請人 黃振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傑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利息日期空白,請陳明各筆利息起算及提示日。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