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440號
原   告  陳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發興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捌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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