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家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1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家傑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7年度偵字第11422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
行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僅因酒後與家人發生糾紛,於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所長 蔡威德 獲報前往處理時
,被告明知蔡威德為執行勤務中之警員,竟徒手推擠蔡威
德之胸口,而以此方式妨害其執行公務,兼衡被告之智識
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高上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郭家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提
高為30倍)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
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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