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彰簡字第643號
原   告  賴鈺佳程銘汽車保修廠
被   告  陳唐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給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兩造於民國106年11月13
日約定,由原告維修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下稱系爭汽車)
,被告給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原告完成工作後
,被告以面額125,000元之支票交付原告,詎屆期提示不獲付
款。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單、維修單、支票照片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未到場,亦未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
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
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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