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慶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北晶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怡誠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返還清潔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