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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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4.29│96.07.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699號│字第634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765號│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7.05│97.03.1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765號│250號│││判決├────┼────────┼────────┼────────┤││判決│││││││96.07.30│97.04.21││││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1906號│字第131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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