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釋明居住於台北市○○區○○街○○號4樓租屋處所之期間為何?並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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