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12×34=4,08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管理費7,833元、稅捐804元、電費1,000元、電話費1,000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㈤釋明聲請人所從事之營業活動於聲請前五年之營業總額及實際營業月數並提出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紀錄。
㈦提出土地、房屋之登記謄本及其所有房屋、土地之鑑價證明(請提出具有公信力之鑑定單位)。。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清償債務之情形及最後清償日期。
㈨聲請人是否已就債務人 張標明 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無結果
?是否持續對債務人 林淑禎洪金廷 催討債務?㈩聲請人之債務人林淑禎、洪金廷、張標明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請具體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所得之金額為何?為何自97年度
減少佳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租賃所得及薪資所得?是否聲請人離職?離職之原因為何?聲請人就有擔保之債權是各以何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依據
抵押權設定契約,聲請人須按時還款之金額為何?如聲請人出售其不動產是否足以清償其債務?不足清償之情形為何?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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