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6.10.02│95.09.0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824號│字第390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57│97年度易字第12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1.30│97.03.2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57│97年度易字第128│││││號│號│││判決├────┼────────┼────────┼────────┤││判決│││││││97.03.03│97.05.12││││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772號│字第15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