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563號債權人 黃筱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翠津 、梵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陳明債務人許翠津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梵谷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