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許素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