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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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蔡燦瓊 訴訟代理人 楊名亮 右當事人與被告亨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耀德 、丁○○、乙○○、丙○○、甲○○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肆拾伍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貳拾肆萬壹仟壹佰肆拾叁元。
二、被告亨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及被告黃耀德、丁○○、乙○○、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郵票三十四元,三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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