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徐華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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