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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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高慶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榕 送達代收人 王玉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族成長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叁仟陸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參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