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十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良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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