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劉明翰
送達代收人 劉宗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泳吉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5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