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劉明翰
送達代收人  劉宗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泳吉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5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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