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睿煜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4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睿煜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詹睿煜不知自重,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全身赤
裸,並以手置放於生殖器上之猥褻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
;惟衡其犯罪手段平和,所生危害非大,暨其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經濟生活狀況等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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