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32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許瑞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571元,及其中新台幣19,471元自民國
94年3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4月7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4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