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銘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3月9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