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林明緯 被告林弘
黃瑞松 即葳勝企業社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簡字第771號),經原告於民國104年6月9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