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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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蔡雅如 被告 劉嘉昇 上列被告劉嘉昇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99號),經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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