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38號原告富川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俊億 被告 林香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14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