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65號聲請人 林瑞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已向警察機關報案遺失,並載明以下事項之報案證明,①發票人②發票日③到期日④票面金額⑤本票號碼;如有受款人、擔當付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之記載,亦請一併載明。
(二)如有遺失本票之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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