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37號原告 林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來富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宇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