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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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執字第2135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10230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保證金收據、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經對具保人戶籍地址為通知,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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