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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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簡上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