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59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參照)。另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應處以刑罰。而所謂電子遊戲場業,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係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從而所謂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乃指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而言。按刑法上所稱業務之營業犯,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屬於集合犯之一種,為包括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構成包括一罪之部分行為,曾經判決有罪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其餘部分重行起訴,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18號判決參照)。又按犯罪事實具有連續性或繼續性者,在實體上為一罪,在訴訟法上為同一客體,具有不可分割性,故檢察官雖就其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其效力及全部,但其效力及於全部之何一時點,自應予界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8號判例意旨及82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均係就經言詞辯論之有罪判決,其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時點,係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時為準,因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能及。而簡易判決因其不經言詞辯論,故並不經宣示判決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不經宣示之裁判必經合法送達始生效力,故通說應以最初送達之日期為既判力之時點(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476號判決參照)。從而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初送達之日期為既判力之時點。本件被告自98年8月中旬起至99年2月5日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擅自在臺南縣永康市○○○街○○○號之「好里福商店」內,擺設可產生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電子遊戲機具「賽馬2人座」2臺供不特定人玩樂,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經警查獲,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3月22日以99年度偵字第42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99年4月29日以99年度簡字第81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被告處拘役40日,且該案將於99年6月1日確定,有該案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本院電話紀錄及被告等之前案紀錄表可查,則該案(下稱前案)既判力之時點,應至最初送達之日期,即99年5月5日檢察官收受送達之日期,此有檢察官收受送達之送達證書在卷足參。嗣被告復於上次遭查獲後之99年2月某日至99年2月24日在同址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擅自擺設電子遊戲機「賽狗2人座」供人玩樂,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4月27日以99年度偵字第591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稱後案)。被告之行為既屬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而前案既判力之時點,係至最初送達之日期即99年5月5日,則亦屬集合犯之後案於99年2月某日至99年2月24日被查獲部分,自均為前案之既判力所及,本院自應為不受理判決。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審酌及此,另向本院重行起訴,尚有未恰。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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