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張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股份等聲請調
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77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
請費5,000元。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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