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張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股份等聲請調
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77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
請費5,000元。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