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9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心湄 (即 羅守城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萬4,7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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