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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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4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蔡惟新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玖
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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