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68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黃淨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9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95,5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1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