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賜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調偵字第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顏賜福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因一時貪念而侵占款項供己使
用之犯罪動機與目的、侵占之款項非鉅及坦認犯行,且已與
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有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在卷可佐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觸犯本件罪
刑,經此次偵查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諭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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