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О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判決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查,該受刑人自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其執行此項強制工作處分已滿一年六月,且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有該所函送之相關資料在卷可憑,並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前開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