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杜澂具保人呂英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3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英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杜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呂英周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法警室報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0號判決、應到日期100年12月6日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檢 兆七 100執3996字第33039號函、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月4日苗檢秀執甲100執助525字第00453號函、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影本及被告蔡杜澂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影本、同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影本各1紙,及送達證書影本1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