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榮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童榮德范 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童榮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犯罪動機、手段與對於公權力執行之影響,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唐一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江芳耀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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