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嘉簡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博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
34、35、36、37號),且為本院裁定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博文之羈押處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博文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及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重大,且短時間內,隨機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無固定住居所,前經偵查通緝到案,亦有逃亡之虞,為維護社會治安及預防被告再犯,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自民國101年2月8日起羈押。
三、經查: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2月13日嘉檢兆七100執4296字第3513號函洽借執行,有該字號函文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羈押訊問時,均坦認起訴書所載各次竊盜、侵占犯行不諱,所犯事證明確,業經本院合議庭以101年度易字第94號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件尚無保全審理程序進行之必要,允許該署執行被告他案經宣告之有期徒刑2月,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當可確保被告無再犯情形。故本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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