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景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