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簡坤永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佰叁拾陸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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