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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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 洪啟能
洪炎煌 洪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
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05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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