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亮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姵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婚字第66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