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宜蘭縣員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清海 被告潘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零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