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歐應德 被告 歐德勝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簡字第58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五萬元,並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縱火,燒燬原告所有之竹林及龍眼樹,應賠償竹林及龍眼樹損失三十萬元、現場清理費用十五萬元、精神賠償三十萬元。
(三)證據未提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本院,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前即同年三月二十五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該民事起訴狀遲至同年三月二十九日經本院分案,惟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判決,未合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