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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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620號聲請人 林瑞成 律師即被繼承人 吳慶文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吳慶文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吳慶文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慶文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次按,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復為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慶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7年7月2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巷○號)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吳慶文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吳慶文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致聲請人有確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報酬之必要,爰向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吳慶文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財管58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另查,被繼承人吳慶文之遺產總計為718,000元,其上揭遺產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501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而來。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付出之勞力、專業能力,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1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