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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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楊彥勳 被告三鶯氣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卓文仁 被告 詹彩玉 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林思勻 律師 李柏洋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15,619.43元,依原告起訴即聲請支付命令當日(民國105年3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2.607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334,2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892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