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東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具保人陳銘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文東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銘錫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份附於偵查卷宗可憑(見偵二卷第35頁正反面)。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拘提,亦未能拘獲;且本院已依法通知具保人陳銘錫遵期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拘票2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2年3月22日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拘提未獲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39頁、第43-44頁、第46-49頁,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陳銘錫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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