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嬿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8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11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4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108、109年度為何有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所得?聲請人是否尚有股票、基金等其他資產漏未陳報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中?並提出於上開公司投資之股票或基金之財產價值證明到院。
四、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並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五、請說明最高學歷。
六、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並請說明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6月至12月份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每月支出大於收入,何以負擔更生還款及每月必要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8年、109年所得分別為276,719元、176,980元,請說明聲請人收入減少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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