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7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陳慧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2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按第一次羈押期間本應自95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但因2月並無29日,故第一次延長羈押自95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95年4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已屆滿。再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95年6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書記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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