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七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甲○○之證述及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應自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丁智慧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