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國字第3號抗告人乙○○相對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4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5年5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